論我國個人債務庭外清除前置程式的建設

論我國個人債務庭外清除前置程式的建設

自深圳首次實施個人破產制度以來,大量個人破產申請人湧入深圳破產法院,司法資源更加緊張。中國必須儘快建立自己的債務清算制度,以解決自然人的過度債務問題。另一方面,許多國家已經建立了庭外清除個人債務制度,包括外部立法模式和隨機選擇立法模式。目前我國人口基數大,司法資源相對有限,因此設置個人債務庭外清理前置程式非常合適。個人債務的前置程式可以為債務人與債務人的談判創造機會,並提供一個平臺,使被告能夠直接討論還款金額、還款期限和還款時間。這樣可以合理解決個人債務的困境,也有助於減少破產案件總數,緩解法院辦案壓力。同時,通過制定債務重組,防止借款人破產,比破產程式更靈活、更方便,可以減少破產對個人的影響。自然,個人債務庭外清理程式本質上是一個討論程式。中國在構建個人債務庭外清理前置程式時,也應堅持被告之間的意義自治。此外,還應綜合考慮個人債務清除與個人破產程式的有效聯繫,不僅幫助借款人和債務人有效減少債務解決困難,而且促進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普及個人破產的正確概念。此外,還要注意信用體系等相關配套體系的完善。一般來說,我國應儘快制定以政府機構為主體,配合社會專業力量的個人債務清理預先程式,創造多樣化的債務重組方法,整合債務人的多元化要求。

 

個人債務庭外清除前置程式簡介

 

一般來說,除了庭內結算、重建、調解外,我的債務清理還包括庭外個人自願安排,如債務諮詢、債務結算、債務合作等。前者也被學者稱為宣佈的個人破產程式,後者被稱為個人債務庭外清理程式或非正式的個人破產程式。

 

(1)個人債務庭外清除前置程式的概念

 

1.我清理債務的概念

從廣義上講,我的債務清理包括根據執行效力的個別清償程式(如各種調解、還款計畫等)和破產法團體還款程式中的清理[1]根據破產法團體還款程式的清理,有一個法律程式,根據法院裁判的司法行為促進破產程式的過程,程式的運行和結束是法院的核心。我破產程式的內容和設計與法院個人債務清理程式的上述特點一致,所以我的破產程式一般是法院的正式個人自願安排。

 

2.個人債務庭外清理的定義

狹義的個人債務庭外清算制度,特別是指以破產法為支撐的基本[2],沒有法院參與的債務清算程式。也就是說,本文試圖構建的個人債務庭外清算前置程式不包括根據執行法院核心的債務集中清算,而是政府機構核心的個人債務機制,與社會專業能量合作。本質上,在協力廠商專業能量的支持下,討論清除個人債務,包括債務諮詢、債務管理、債務償還和減少計畫、調解等程式。在此過程中,目的是確保借款人和債務人在意思自治的情況下討論,強制限制和程式規定相對較少。

 

(2)中國建立個人債務庭外清理前置程式的動機

 

1.我的破產案件數量猛增

自2021年3月1日深圳首次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規則》以來,截至2022年5月31日,深圳破產法院共收到個人破產申請1171起,法官一對一談話指導642人,已立案審查102起,經營破產程式34起,結案破產案件90起。[3]不難看出,自《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規則》實施以來,大量破產案件湧入深圳破產法院,總數遠遠超出了法院的範圍。2022年5月,深圳破產法院和深圳破產事務管理局依次發佈了《關於加強個人破產申請和審查的實施意見》和《關於個人破產申請前指導的通知》。不難看出,由於司法資源有限,深圳不得不探索清理自然人過度債務的新概念。

事實上,自然人負債過多的人數眾多,各國也不例外。例如,為了緩解法院的壓力,破產服務局檢查借款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是否被授予破產令。因此,中國也應儘快建立多元化的債務清理制度。

 

2.有利於處理自然人過度負債問題

 

個人債務的庭外清理程式也有助於我國過度債務問題得到更廣泛、更方便的解決。目前,江蘇、四川、浙江、山東等地試點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實際上是一種基於自我討論的庭外債務清理制度[4]。但這種債務清理方法一般法一般是由執行法院核心推進的,也具有法律程式的特點,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庭外債務清理程式。如果以執行法院為主導的個人債務清理失敗,然後轉換為公佈的個人破產程式,那麼這兩種清理債務的方法可能會發生衝突或不相容。第二次清理由法院核心,執行法院應如何將個人債務清理的效力與個人破產程式的效力聯繫起來。或者當兩個法院在清理債務方面存在分歧時,無論哪個法院的做法,都不利於更社會化地解決個人債務問題。

事實上,在法院外清除個人債務的程式應該相對簡單,不需要法院的干預,只需要債務償還計畫就可以得到債務人的允許。因此,庭前個人債務的清理程式通常可以更快地花費時間。與法院個人破產重組、重組、調解程式不同,建立以政府機構為主體的個人債務庭外清理制度,通常可以減少申請障礙,減少債務人費用,減輕法院壓力,創建真正多元化的清理制度。

 

3.有利於借款人重生

 

個人債務庭外清理程式不是法律程式,可以減少對個人聲譽和工作的不利影響,進而減少日益嚴重的個人債務的鏈式反應。對於個人來說,破產重組是基於資產的全面清理,借款人沒有資產管理權,行為限制更嚴格,對個人信用調查和經營事務危害更大。在我的破產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可用的破產清算程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規則》實施第一個月,申請破產清算的比例達到90%。雖然實施一年後明顯下降,但仍有76.5%[5]。因此,進入破產程式對個人的影響不言而喻。在其他國家其他國家也是如此。在英國,我債務人的破產記錄將保存在信用記錄檔中6年,這意味著借款人將來獲得貸款的難度將增加,這將不利於他們的再生。建立庭前外債務重組清理制度,可以給借款人更多的機會處理債務困境。通過在庭外努力處理經濟危機,更有利於借款人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