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個人債務庭外清除前置程式的建設
自深圳首次實施個人破產制度以來,大量個人破產申請人湧入深圳破產法院,司法資源更加緊張。中國必須儘快建立自己的債務清算制度,以解決自然人的過度債務問題。另一方面,許多國家已經建立了庭外清除個人債務制度,包括外部立法模式和隨機選擇立法模式。目前我國人口基數大,司法資源相對有限,因此設置個人債務庭外清理前置程式非常合適。個人債務的前置程式可以為債務人與債務人的談判創造機會,並提供一個平臺,使被告能夠直接討論還款金額、還款期限和還款時間。這樣可以合理解決個人債務的困境,也有助於減少破產案件總數,緩解法院辦案壓力。同時,通過制定債務重組,防止借款人破產,比破產程式更靈活、更方便,可以減少破產對個人的影響。自然,個人債務庭外清理程式本質上是一個討論程式。中國在構建個人債務庭外清理前置程式時,也應堅持被告之間的意義自治。此外,還應綜合考慮個人債務清除與個人破產程式的有效聯繫,不僅幫助借款人和債務人有效減少債務解決困難,而且促進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普及個人破產的正確概念。此外,還要注意信用體系等相關配套體系的完善。一般來說,我國應儘快制定以政府機構為主體,配合社會專業力量的個人債務清理預先程式,創造多樣化的債務重組方法,整合債務人的多元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