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牌照申請辦理手冊

食肆牌照申請辦理手冊

準備設立美食店的經營人務必在開張前獲得由出牌政府傳出的食肆牌照。所有人沒牌運營美食店及∕或違背相關法規的要求,可被案審。除此之外,並不是全部場所都合適發送給支付牌照運營美食店。申請人必須確保食品工業在店面經營,這符合聯合國和各政府機構食品和農業組織及其相關管理方法的要求,因為政府依法將其釋放。申請者在提交申請前,事則明確應用相關的店面場所運營美食店合乎政府部門租契、該房屋的入住紙和相關的法定圖則以及注解所述的標準和規限。相關的材料和文檔,可向土地資源登記處、房舍署和規劃署索要。

飲食牌照歸類

一般食肆牌照與小吃食肆牌照的主要用途各不相同,如在船舶上運營美食店,還須領取海上食肆牌照。一般食肆牌照和小吃食肆牌照可設立飯堂坐位,可領取酒牌。

一般食肆牌照與小吃食肆牌照的差別

一般食肆牌照
准予持一般食肆牌照人配置及出售一切類型的食材,供消費者在場所內進餐。

小吃食肆牌照
只准持小吃食肆牌照人配置及出售比較有限類型的食材。
因為小吃食肆牌照只准持牌人配置比較有限類型的食材,因而,對食材室(即餐廳廚房、食材配置室及碗盤清洗室)的最少總面積要求,不如對一般美食店般嚴苛。一定要注意,如申請辦理的食肆牌照類型有誤,申請辦理很有可能會遇阻或被拒。

別的支付牌照
即非食肆牌照,包含外賣送餐熟菜、食品工廠、燒臘熟食店、生魚片日本料理店、新鮮穀物店、加工廠飯堂等。除加工廠飯堂以外,均不設坐位,不可以領取酒牌。

食肆牌照的出牌標準

傳出食肆牌照致力於保證 場所合適作運營美食店主要用途、確保群眾環境衛生及消費者安全性。相關場所須合乎以下標準,不然出牌政府不容易考慮到其食肆牌照申請辦理:
-擬運營的美食店業務流程合乎政府部門租契的標準;
-擬運營的美食店業務流程合乎法定圖則的規限;
-場所符合國家層面的要求;
-處全部充足的自然通風設備;
-場所合乎房屋安全性要求,並且沒有犯規工程建築;
-場所合乎消防安全要求。

疑難問題

1、申請辦理食肆牌照必須涉及到這些政府機構?
房舍署、食材自然環境衛生部、民政部門事務管理總署、消防處、酒對局、供水公司署、機電工程工程署、地政總署、勞工處、稅局、生態環境保護署等。

2、提交食肆牌照申請辦理後,能否馬上開展室內裝修和開張?
為免導致多餘的損害,申請者不可在並未接到食環署傳出的出牌標準通知單前開展餐廳裝修。除此之外,在未領有宣佈∕暫准食肆牌照前,切忌開張,不然可被案審。

3、如何申請臨時餐廳牌照?
申請者可在申請辦理宣佈支付牌照時,另外申請辦理暫准支付牌照。政府部門有關部門會把暫准支付牌照的申請辦理連著宣佈支付牌照的申請辦理一同解決。

4、如已合乎暫准支付牌照的出牌標準,可於多長時間獲發暫准支付牌照?
申請者須向支付牌照審簽服務處申請辦理,如所須的相關文檔符合規定,則一個工作中日內可進行辦理手續。

5、同一場所能否另外存有2個支付牌照?如一處所已擁有支付牌照,能否再申請辦理另一支付牌照?
如場所已有著食材業支付牌照,便不容易再獲發另一食材業支付牌照。申請者如發覺相關場所仍有著合理的支付牌照,可出示已繳納合同印花稅的臨時性∕宣佈租期或社區業主租用證明信等檔,便於食環署撤銷老舊的支付牌照,隨後才會考慮到審簽新支付牌照。